产品经销商合同
甲方: 徐州华虹食品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: 江苏省沛县
乙方: 签订时间: 年 月 日
甲、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、互惠互利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经双方协商,订立如下合同条款:
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经销甲方生产的“雷冠牌”台湾香肠和台湾贡丸系列产品。
第二条 在经销期间,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,见下表:
产品名称 | 规 格 | 单位 | 落地价 (元) | 建议零售价 (元) | 备注 |
台湾香肠 | 350ɡ/袋 | 袋 | | | 如价格有变动,甲方需提前15天,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。 |
台湾贡丸 | 350ɡ/袋 | 袋 | | |
台湾香肠 | 175ɡ/袋 | 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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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贡丸 | 185ɡ/袋 | 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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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产品质量执行标准:台湾香肠执行GB/T23493,台湾贡丸执行SB/T10379。
第四条 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:质保期自生产之日起一年(现有部分包装标示为180天),
乙方收到产品后,必须在-18℃以下保存,保质期内如有非人为质量问题,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无条件换货。
第五条 乙方被授权后,对产品的销售工作应积极展开工作,尽早把产品投入市场。合约签订后3个月,若乙方销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,每月3吨以上销量,甲方有权终止合约。
第六条 供货方式:乙方每批进货需提前10-1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计划。甲方按乙方计
划生产发货,货物直送乙方地点,运费甲方负责。(运费:前提每批出货需达3吨以上,若货数量未达3吨将依实际数量酌收部分运费)
第七条 货物验收:产品送到后,乙方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后,货物的保管和销售完全
由乙方负责,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。验收过的产品不准退货。
第八条 货款结算方式:乙方下订单后须预付30﹪以上货款予甲方,甲方出货前乙方须先进行尾款支付后,甲方才会出货至乙方指定仓库。
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
的,向沛县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条 本合一式三份,甲方两份,乙方一份,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
甲 方(章): 企业住所: 法定代表人: 委托代理人: 联系电话: 传真号码: 邮政编码: | 乙 方(章): 企业住所: 法定代表人: 委托代理人: 联系电话: 传真号码: 邮政编码: |